一、在路產賠補償程序案件中,當事人對賠補償金額有異議的,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或者復核、價格認證的權利,具體可以選擇以下救濟途徑:
向發出賠補償通知的公路管理機構書面申請復核,公路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 15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依據交通部《路政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
向所在地價格認證中心申請涉案財物價格認證。(依據《陜西省價格條例》第四十二條)。
二、在路政處罰案件中,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享有陳述申辯、聽證或者復議訴訟的權利,具體可以選擇以下救濟途徑:
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 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三、在路政許可案件中,當事人對受理/不予受理、許可/不予許可決定不服的,享有復議、訴訟的權利,具體可以選擇以下救濟途徑: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 部門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公路管理機構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六條);
四、在行政強制案件中,當事人對強制決定不服的,享有陳述、申辯或者復議訴訟的權利,具體可以選擇以下救濟途徑: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執法單位的上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該決定的執法單位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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